警惕“假公章”!
近年来,象检君办理企业被诈骗案件2件2人。办案中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企业负责人的信任,伪造公章或虚假的承包合同,与企业签订合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造假成本大!不可为!
使用假公章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后果则是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伪造公章可能伪造公章罪,如果没有伪造仅仅是使用则可能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如果既伪造公章又有使用公章伪造国家公文一般按照伪造国家公文罪处理,伪造公章只是伪造公文的一个手段,伪造公章被伪造公文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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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公章,不可为!
利用假公章行骗,更不可为!
警惕假公章
一、以案为例,分析原委
一是利用“脸熟”,降低受害人的心理防备能力,伪造公章虚构合同骗取财物。不法分子利用曾经合作的关系,通过伪造他人公司的公章,冒充他人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如我院办理的张某合同诈骗案,其谎称自己与他人共同经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通过介绍促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订立铸件采购口头协议。后张某通过街上小广告,仅半小时就伪造了一枚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轻而易举地就骗过了某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其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公司价值24万元的摇臂钻床和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二是伪造合同,利用虚假合同谎称“手握资源”、“神通广大”诈骗钱财。不法分子利用受害人觉得有利可图的心理,伪造合同,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让受害人相信自己的关系网广、人脉资源多,以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受害人钱财。如我院办理的王某诈骗案,王某通过主动与马某搭讪,并谎称自己在桂林周边有很多工程,人脉很广。并在日后带马某和李某去顺德龙江工业园,通过真假混淆,用借来的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和一份虚假合同,谎称自己是通过某市领导的关系拿下该工程承包权。马某和李某即与王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与《保证书》,并以保证金和工程前期费用等名义骗取二人人民币215000元。
二、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是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查对方现有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二是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对方提供的公章为法人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盖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应该从根本上杜绝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审核:万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