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
我们是一个施工总承包,承揽了一个钢结构加安装的项目。这个钢结构是自产的,这个项目是统一开13%还是统一按照工程开9%的税率的发票?我告诉他只能开13+9,也就是自产的钢结构13%+安装部分按9%。
这个会计灵机一动,如果把钢结构这块独立出去,从他那里购入钢结构,施工企业就成了外购的钢结构加安装这样的施工总包。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能不能统一开9%?这样是不是就可以按9%统一开票了?我从以下两个角度分别聊一聊建筑会计问的问题。
·一、如果是施工总承包企业,钢结构是自产的,根据税总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自产钢结构部分按货物13%计缴增值税,安装服务按"建筑服务"9%计缴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
·二、如果把钢结构加工这一块独立出去,施工企业外购钢结构再进行施工总包,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公司的主业是建筑企业,要将外购钢结构和建筑安装劳务一并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建筑服务的发票。
→如果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又有建筑服务范围,当公司以销售为主业的情况下,则外购钢结构和安装劳务就要一并按照13%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3%的建筑服务发票了。
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不能千篇一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