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园弄杀夫案被发现
1945年3月20日清晨,上海新昌路432弄85号发生命案,住在二楼后楼的詹周氏(丹阳人,30岁)杀死了丈夫詹云影(安徽人,31岁),并将他分尸藏入皮箱,被二房东王燮阳发现报案。警察很快赶到逮捕了詹周氏,关闭了事发弄堂两端的木栅,并派警员在85号门口守卫,严禁出入。
新昌路432弄俗称酱园弄,属于当时上海人说的“邋遢弄堂”,不长(不足150米),东西向,案发的85号位于弄底,靠近黄河路新闸路口,这是当时很多报道称这里为“新闸路酱园弄”的原因。地面用高低不平的石块铺成,下雨的时候到处积水。一条漫长的阴沟等同于公共小便池,清晨粪车过处,弄内所有住户都在旁边清洗马桶。弄堂里不时弥漫着阴沟和垃圾的臭味。
弄内有几十幢房子,都已老旧,住户大多是小职员、小商贩、学徒、做工的人以及舞女,好几百人挤住在弄堂里。另外这里也开着很多商铺,运货的车子进出频繁。弄底还有家规模很大的著名酱园“张振新”。酱园弄的东西出口处上午都有早点摊和熟食摊,搭着芦席棚子。
85号底楼开了一家“王燮阳命相馆”,二房东王燮阳就以算命为业,他们夫妇住在后面的房间。沿着破旧楼梯上去是前楼和后楼,用一块木板隔开,前楼下临酱园弄,后楼其实就搭在楼梯和通往后门的一条窄巷上面。
20日清晨6点左右,天还没亮,王燮阳在睡梦中听见楼上有人叫救命,被惊醒,他以为是有人触电或起火,叫醒学徒检查过没事,于是问楼上是谁在喊,住在后楼的詹周氏说:“大块头说梦话。”这是詹云影的绰号,王燮阳信了,继续睡觉。
过了一个小时,王燮阳夫妇起床梳洗,85号的自来水龙头在后门外的延庆里,王陈氏打开后门,天光透入,她发现楼梯边上有一摊血。告诉丈夫后他们起初以为是垃圾,用白纸擦过发现果然是血。这下知道多半出了事,于是两人一起上到后楼敲门。
敲了五六分钟,詹周氏来开门,王燮阳看到她双手全是血,问她大块头呢?她不答,再追着问,她说被她杀了。王燮阳吓得手足无措,要妻子看住詹周氏,自己出去叫人。
新昌路酱园弄一带属于当时新成警察分局下属第七保,保甲办事处在明星大戏院,也就是黄河路青岛路口。从地图上看,案发地点和办事处的距离是很近的。王燮阳赶到第七保报了案,保长等人会同警察一起到85号,给詹周氏戴上手铐,押往成都路360号的新成分局。
1940年代后期酱园弄附近,蓝线为新昌路432弄的酱园弄,两端分别通往新昌路和黄河路;红色方框处即85号的案发地点,一楼是王燮阳命相馆;蓝色三角为詹云影曾经工作过的新闸路329号鸿昌当铺;红圈处为第七保办事处
詹周氏被押下楼的时候,仍然赤足穿着毡鞋,披了一件夹旗袍,身上和双臂处都有血迹。下楼时她对警员说:“先生帮帮忙。”警察以为她是求饶不要带她走,后来发现是因为天冷,她冻得发抖。于是在场的第七保干事为她取了一件外衣穿上。因此到警局时大家看她身上并无血渍,披散着短发,神情木然,承认自己杀死了丈夫詹云影。
案件侦讯
20日当天消息就已经传扬开去,不仅酱园弄两端木栅处人山人海,而且各种谣言纷纷出炉。比如说詹周氏杀人后逃跑,经过众人齐心合力才将她捉拿。比如詹云影被分尸成多少块,各种传说数字都不一样。比如传言二房东看到楼板上有血流下来因此案发,甚至更加油添酱的说他是个瞎子,血水直滴到脸上也不知道,血肉模糊的一片。现实中的王燮阳确实瞎了一只眼睛,但另一只是完全正常的,后楼也根本不在王家正上方。
我试着根据当时各家报纸的追踪报道和相关资料,大致复原下警局在案发后的侦查活动:
3月20日上午8点,王燮阳报案,詹周氏就逮。
下午,新成分局警察查验现场,并带詹周氏到现场演示犯罪经过。其间詹周氏在看热闹的人群中发现了跟丈夫一起赌博的朋友“小宁波”,立刻指认他为奸夫和帮凶。小宁波被捕。
晚上,藏尸的灰色皮箱送到赫德路(今常德路)验尸所。
3月21日上午,新成分局将詹周氏解往检察署审讯,很快结束还押。
下午4点左右,在王燮阳的积极协助下,在某煤炭店抓捕住在酱园弄85号前楼的贺贤惠,送往新成分局。
3月24日下午3点多,检察官、法医带同詹周氏到酱园弄85号现场查验,詹周氏开始坚持指认与小宁波共谋杀夫,之后承认只是诬攀,因为怨恨他带坏了丈夫。并承认从1943年4月到1944年7月与前楼邻居贺贤惠通奸,但贺与杀夫案无关。
当天,社会传言谋杀亲夫的詹周氏将要被游街,路线按照南京路-福州路-南京路-南京西路的顺序进行,消息迅速传播,造成大量人群涌入附近街道聚集,等候看詹周氏游街。
3月25-26日,因为缺少目击证人,警局只得从证人、证物两方面着手,先后传召20余人问询。同时每天问询詹周氏三四次,让她自由陈述。
26日,关于詹周氏游街的传言仍然盛行,造成市内交通要道拥堵,而且因为人员聚集,凭空多出不少偷盗抢劫案件,警局不胜其烦,要求警员依法拘捕造谣生事者,也呼吁民众不要相信谣言,文明社会绝不可能出现游街这样的事。
经过努力,警察很快就弄清了案发前一天詹周氏和詹云影的行动轨迹以及案发的具体经过。道以及詹周氏在警局的供述,大致情形如下:
詹云影连日在西藏路远东旅馆赌博。詹周氏19日下午(或晚间)找到旅馆劝他回家,两人发生争吵,詹周氏回家。詹云影于20日凌晨3点左右回到酱园弄,这一点有看弄堂人作证,他们还说了几句话。到家后夫妇两人又吵了起来,詹周氏再次劝丈夫戒赌,将家具卖出筹措资金开设排骨年糕摊,詹云影拒绝。之后各自睡去。清晨6点,詹周氏醒来,想起夜里的争吵和自己多年来的痛苦,越想越恨,决心杀掉詹云影。当时詹面向床外侧卧,詹周氏怕惊醒他,从他脚后绕道下床,在小木橱抽屉内取出一周前买的切排骨刀,再从脚后绕到里床,动手前她一度犹豫,但想起詹一贯的作风,终于下定决心动手杀夫。
后楼深夜窗户紧闭,詹回家后又将门搭扣扣上,詹周氏拿刀时怕动静被前楼贺贤惠听见,还将隔板上的老鼠洞用手巾堵住。至于分尸是杀夫后才想到的,因为怕尸体被人发现,决定放入空皮箱中藏匿,但因为詹体型庞大,她无力搬动才想到肢解,准备之后扔到屋后的井里。过程中血从床上流到楼板,再流到楼梯脚,因此被二房东夫妇发现。
4月初,警方的侦讯结束,按照程序进入法庭侦查阶段。4月4日上午,詹周氏、贺贤惠和小宁波被黑色囚车押至西长兴路(今建国中路)上海地检署。
下午3点,法庭侦查开始。开庭之际,詹周氏忽然嚎啕大哭,小宁波则大喊冤枉,只有贺贤惠默不作声。
警局事先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所以囚车到时外界基本不知,但人到了以后,消息迅速传开,下午地检署门口聚集了大量民众,要求“看谋杀亲夫的凶手”。当天阴冷的天气也无法阻止民众的聚集,最后不得不出动大批法警维持秩序,在森严的戒备下将詹周氏和贺贤惠押往蓝田路(今思南路)看守所,小宁波在法庭侦查后交保释放。
4月11日下午3-5点,地检署再次开庭侦查,传讯相关证人十余人。至此法庭侦查结束。
4月13日,地检署对詹周氏依刑法271条杀人罪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贺贤惠不予起诉,第二天交保释放。
小宁波被卷入有点戏剧化,3月20日下午,他挤在酱园弄看热闹的人群中,跟着大家一边讨论一边骂詹周氏心狠手辣,正好被詹周氏看见指认就此被捕。詹周氏咬定他是奸夫,并且20日清晨7点他也在后楼杀人现场。这些当然不是真的,二房东作证当天早上85号并没有外人进入,詹周氏也很快承认不过是恨他带坏丈夫,又看到他在骂自己,一时气愤干脆将他牵涉进来。正因为是临时起意,所以口供也十分潦草。侦讯过后,小宁波跟案子就没有关系了。
贺贤惠的情形不大一样。根据王燮阳夫妇的说法,85号的几家住户住在这里的时间都不短,王燮阳一家住了14年,贺贤惠11年,詹周夫妇9年。贺是镇海人,原本在一家铜号内做铜匠,和妻子儿女一家五口住在前楼,上海沦陷后可能因为失业的缘故将家人送回家乡,自己则以跑单帮为生。1945年3月20日是农历二月初七,两天前贺刚从家乡回来,大多时候都在外奔忙,不常在家。但是19日这天晚上他是在家的。20日7点多王燮阳夫妇上楼敲詹周氏房门的时候,王陈氏“看见前楼的门半开着”,贺贤惠已不知去向。
等到警察开始查验现场,立刻发现前后楼只有一板之隔,杀人案贺绝不可能听不到,而且案发后他消失不见,嫌疑重大。王燮阳自觉“职责所在”,开始积极探查贺的藏身处,最后通过他的侄子将他诱出抓捕。贺到案后既不承认与詹周氏有过关系,又说自己对杀人一无所知。前一项詹周氏已经供认,不过最后两人都说去年秋天以后就不再往来;至于后一项,詹周氏说杀人完全是自己做的,与贺无关。法庭侦查对这一点也做了询问,最后认定谋杀部分证据不足,贺贤惠不予起诉。当时很多报纸都做了详细报道,看起来无论是检方还是社会民众,都并不相信贺会对清晨时分发生的杀人一无所知,大多认为他因为怕牵连自己知情不报。不过这样的“罪行”比起杀人来,也就不必再提了。
审判与社会舆论
不过这些对于地检署来说意义不大,詹周氏的供认清晰无误,前后一致——她就是起了杀意,并且一个人杀掉了詹云影,分尸成16块,完全符合刑法271条关于杀人罪的界定。
5月3日上午10点,上海地方法院开庭。当天思南路上的看守所和七浦路上的法院门口都挤满了看热闹的民众,想要一睹詹周氏的真面目。法院预料到了这一点,清早就将詹周氏提前押送走了。原定9点三刻在刑一庭开庭,结果因为旁听人数太多(报纸说有一两千人),不得已改到刑二庭,延后至10点开始。由庭长殷公驾,陪审于弼、施寿庆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庭对詹周氏做了详细询问,并传讯证人王燮阳夫妇。之后进入辩论阶段,检方是检察官金缄,詹周氏辩护人则是法庭指定的“跛脚律师”姚明点。经合议庭讨论,当庭宣判:“詹周氏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菜刀一把没收。”
第二天多家报纸对庭审经过做了详细报道,指出旁听者挤得满坑满谷,大多是女性。詹周氏被带到被告栏时因为身材矮小,坐在后面的旁听者看不到,纷纷站起甚至拥到前面。宣读判决时,各家报纸记述的詹周氏反应大不相同,有的说她神色不变,口口声声要求“老爷超生超生”。有的说她听到判决时“脸上已经浮起一层死灰色了”。还有的说她当时就呜咽着询问上诉的事,眼泪汪汪地退下。不同人眼中看到的詹周氏是很不一样的。
之后詹周氏委托姚明点律师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7月31日9点30分,高等法院第三刑庭开庭。仍然是侦查庭。旁听者依然多为女性。事实方面被告方基本维持原有说法,只是姚律师提出詹周氏一年前曾经因为生活极度恶劣而绝望自杀,认为她有“精神伤失”,希望法庭考虑这一点加以原宥。侦查庭结束,定于8月21日再度开庭。
众所周知,这个时候抗战胜利了,之后所有案件都需要重判,詹周氏一案也因此搁置。直到1946年8月,高检处经过重新开庭侦查,再次以杀人罪提起公诉。9月16日,北浙江路高院刑二庭当庭宣判詹周氏死刑。
无论是汪伪时期的法院,还是战后国民政府的法院,在判决詹周氏一案时从来没有过第二种意见,都是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前后几次詹周氏的辩护律师(都由法庭指定,1946年为陈震、施拜休)能够为她辩解的理由也确实有限,1945年的律师强调她没有接受过教育,在詹云影的长期虐待下,精神已经不大正常。1946年的律师则着力突出杀人绝非预谋而是临时起意,并以詹在战时的“资敌”行为为被告辩护。不过都没什么效果,这次的判决书比起上一年措辞更严厉得多,法庭接受的证据都是对詹周氏不利的,判决书认定杀人动机是詹周氏与贺贤惠、小宁波的奸情,“碍于詹云影不能快意,……遂起杀念”,菜刀则是从小宁波那里拿钱购买的凶器,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杀人分尸,因此必须要以杀人罪处极刑。
詹周氏的律师决定帮她向南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其实尚未开庭之前,已经有传闻政府可能会颁布特赦令,那么詹周氏或许能免于一死。1947年元旦,国民政府发布《大赦令》,对于在1946年12月31日之前的罪犯给予减刑。在律师的努力下,1948年3月18日,高院宣布废弃原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詹周氏一案终于落定,她保住了性命。
詹周氏其人
其实最详细的叙述除了原始档案,应当就是俞叔平在1946年编撰的《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俞叔平是当时著名的刑侦专家、法学博士,并担任上海市警察局副局长,书中涉及的刑事案件侦讯经过应当直接录自警局口供,差不多等同于第一手资料,詹周氏杀夫案就列入书中的“命案侦查实例”,她的供述中不止有详尽的案发经过,也有关于她出身来历和婚姻前后的陈述。
詹周氏说自己本姓杜(或屠),四岁丧父,母亲无力抚养,于是将她从丹阳送到上海,交给新昌路酱园弄附近的周家抚养,这是把女儿卖了还是寄养她也不知道,她从此姓了周,改名春兰。名义上是养女,其实就是女佣,不过养父周志成待她不错。周家隔壁就是鸿昌当铺(新闸路329号,酱园弄口),周家长女嫁给了鸿昌詹姓店主的长子,两家来往密切,周春兰也经常到鸿昌去玩儿,因此结识了正在店里当学徒的詹云影。她17岁那年养母为她和詹云影订了婚约,四年之后两人成婚,从原先的住处搬出,在酱园弄85号租了个亭子间开始婚后生活。
婚后最初半年夫妇感情不错,住了一年以后,在二房东王燮阳的要求下,两人从亭子间搬到了后楼。没过多久,鸿昌突然送来一名怀着八个月身孕的女孩子来喜,来喜是鸿昌的丫头,周春兰这才知道她因为跟詹云影通奸怀孕,即将生产。因为不忍心将来喜赶走,周春兰将她留住家中。很快詹云影就因为这件事被鸿昌解雇,三个人的生活成了问题。周春兰不得已去求鸿昌店主的次子为她介绍了个工作,到虹口平凉路外国人开的平和洋行当女工,“锉磨零星螺旋”,大概是金属加工行业(后来她也在法庭上提起,自己做过“女铜匠”,就是指这一时期),每月收入二十五六元,勉强维持生计。不久来喜生下一个男孩,詹云影认为来喜害得他失业,视婴儿为讨债鬼,对她们母子苛刻虐待。周春兰全力劝阻,将婴儿送人(几个月后夭折),并且为来喜找了个对象出嫁。
周春兰花了很多时间,终于找到了他们包房间赌博的旅馆,找上门去,詹恼羞成怒,开始打骂妻子。以后类似事情就不断发生,周春兰寻夫,问詹拿家用钱,两人见面大吵打架,互有欧伤。直到案发前一天(1945年3月19日),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一次。她供述中说:“日久恨深,若不结果其性命,不足以泄怨怒,且亦无法维持生计。”
按照她的自述,以及后来在法庭上几次回答法官的提问,她几年间陆续将家里能卖的衣物棉被当卖换钱,实在没办法了就向邻居赊欠,二房东王燮阳、前楼邻居贺贤惠、还有住在晒台的卖馒头的邻居,她都借了个遍。1943年10月,周春兰又一次去旧货店要钱,一无所得,她一度灰心,从旧货店邻居那里偷拿了一小瓶来苏尔药水,回家吞服自杀。被楼上邻居及时发现,将她送入医院抢救,住了十天才痊愈。1945年春节以后,詹极少回家,更没有带钱回来,案发前除了家具和空皮箱,家里东西几乎当光。
三个小时以后,一切戛然而止。
苏青在《我与詹周氏》一文中写周作人看到自己为詹周氏辩护的文章后写了封信表示支持,并且提到二十多年前的四川女子杀夫案,“其实只要她们知道离婚(政府社会方面自然也须予以援助),则此种悲剧均可免除。”这跟苏青的观点接近,她也说如果当初有人援助詹周氏,她有点反抗能力,就可以诉请离婚。为什么不跟这样的丈夫离婚,这个问题差不多每一次的庭审法官都问过。1945年初审中,法官说既然丈夫无良,尽可以与他离婚。周表示曾多次抓住丈夫嫖娼,对他说“你不要我还是离婚”。不过詹不同意,说除非妻子另外姘识别人,那时自己才可以答应离婚,也就不用付赡养费,还能向对方敲一笔竹杠。1946年庭审中,周春兰回答法官自己“不懂法律,不知离婚手续”。
其实北伐战争胜利以后的国民政府时期,遵行1930年制定的《民法·亲属编》的规定,协议离婚(当时称为“两愿离婚”)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双方愿意写下文书并有证人签名即可,甚至不需要通过法院或律师。但如有一方不愿意,那就需要另一方提起诉讼了。根据当时社会学者的研究和统计,二三十年代的离婚诉讼中,妻子作为原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丈夫,妻子的身份也有相当比例是女工、女佣或无业者。上海大概是当时中国离婚比例最高的城市。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是周春兰也不可能对离婚一无所知。可是一旦对方不同意,只能通过诉讼来提出离婚要求的时候,对于像她这样不识字、没有亲友、没有钱、没有工作甚至温饱都很难维持的女性,离婚就不再是一个可能的选择了。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