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于非法器材流入社会后易被用于不法行径,带来安全隐患,如侵犯公民、企业等群体的隐私,窃取商业机密等,因此生产、销售此类器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同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也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