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因同村一男子酒后掐住9岁孙子的脖子,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70岁村民杨成杰为保护孙子,砍了对方几刀。在经历两审判决后,杨成杰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8个月。刑满释放两年后,检方撤回起诉,认定杨成杰的涉案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近日,杨成杰以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服刑期满总计被侵犯限制人身自由243天为由,申请海南二中院对他作出国家赔偿,请求赔偿金合计约128万元。6月26日下午,该案在海南二中院召开听证会。
根据杨成杰的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提供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杨成杰要求海南二中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6万余元。杨成杰还要求,由于其有罪判决由海南二中院作出,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该院院长应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帮助其消除影响。
根据2025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及以下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50%以上酌定。